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经2024年12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北师范大学
2025年1月6日
淮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修订)》(校行字〔2023〕)《淮北师范大学货物与服务类采购相关限额标准》(校行字〔2021〕104号)《淮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行字〔2024〕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统一建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空调的维修不适用本办法,学校另有文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维修原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的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学校设备维修经费、维修申请审批、设备维修论证等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统筹本单位维修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维修技术档案,负责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自修或报修工作,对仪器设备的相关维修情况做好记录。仪器设备管理人或使用人是仪器设备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无法自行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第五条 仪器设备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负责保修期内仪器设备的故障处置和维修。如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或使用责任人应与生产或供货单位联系处置,及时办理退、赔、换、修等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对于无法进行维修或维修价值不大的仪器设备,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维修费用超过该设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确需维修的,需经专家组论证。
第八条 学校设备维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应遵循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开展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可用于零配件和工具购置、设备检验检修、技术服务、专家论证、教育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等。
(三)优先满足实验教学或科研急需的设备维修。如有结余可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开展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等事项。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开展设备维修。
(四)因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等非客观原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维修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维修方式与维修流程
第九条 仪器设备主要维修方式
(一)自修,各实验室自行开展的维修。
(二)校内修,仪器设备送校设备维修室修理,不易或不宜搬动的仪器设备由维修人员上门修理。
(三)来人修,约请校外修理人员来校修理。
(四)送出修,仪器设备送校外修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流程
(一)报修
1.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仪器设备管理或使用责任人应及时处置,积极开展自修。
2.无法自修的,应填写《淮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单》及时报修,注明设备名称、故障现象和维修方式等信息,维修预算应由两人及以上的维修小组共同签字确认。
3.维修单经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如有维修报价单等一并提交。
(二)核查与审批
收到维修单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维修人员现场核查故障情况,并根据预算额度履行如下审批流程。
1.维修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经专家论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2. 维修预算在3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维修论证,论证通过后,相关材料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维修。
3. 维修预算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实施维修。
(三)实施维修
维修申请单位负责自修或校内修所需零配件的购置、送出修或来人修的相关事宜沟通协调。
1. 仪器设备管理人或使用人应该现场参与维修过程,维修预算增加的,应说明原因并办理相关手续。
2. 维修中拆解或更换的废旧零部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原则上应上交学校回收处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上交,应在维修单验收栏注明。
3. 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应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价赔偿。
(四)组织验收
维修完成后,维修预算3万元以下的验收,由维修申请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维修费在3万元(含)以上的验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专家验收。填写《淮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单》中的验收情况。
(五)财务报销
维修申请人负责财务报销,提交《淮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单》原件、维修发票、维修合同、维修请示审批单、招标采购等相关材料。
(六)资料存档
维修申请人应将《淮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单》、维修发票和维修合同等材料存入使用单位管理档案,并将对应电子版材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更换的废旧零配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库。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维修应及时在使用记录本登记维修情况。
第四章 维修论证与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 维修论证或升级改造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成立专家组并推动实施。论证专家所从事工作或研究方向应与设备应用的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熟悉了解仪器设备基本情况,具备设备维修论证能力,能够履行论证职责。
第十二条 维修预算在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专家组应由三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维修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家组应由五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且至少有两名校外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 鼓励各单位对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按照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的程序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设备维修经费情况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维修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维修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应当提供维修合同。维修合同应符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维修责任人应就合同条款积极进行谈判、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五条 维修合同应由使用单位组织审核并签订,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要求履行盖章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原《淮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校行字〔2018〕60号)同时废止。
淮北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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