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低值耐用设备划分标准调整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规定,结合淮北师范大学财务处“关于固定资产标准及分类调整的通知”(2013-03-01),将我校固定资产、低值耐用设备划分标准调整为:
1、 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 对于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家具,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含),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批采购的同类家具,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3、 对于单位价值在300元(含)至1000元之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家具,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低值耐用资产管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特此通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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